企业管理
中皖盐发〔2011〕59号
各子公司,集团总部各部门:
为促进集团公司科技创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升集团公司自主创新能力,结合公司实际,经研究决定,特制定《中盐安徽盐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创新管理及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盐安徽盐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创新管理及奖励办法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附件:
中盐安徽盐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创新管理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盐安徽盐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技创新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升集团公司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为科技创新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管理和调度,按照职责分工、授权范围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子公司科技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带动本企业科技队伍的成长,增强企业科技活力。在科研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信息交流等方面加强管理。
第四条 科技创新的指导原则:
以提升科技创新对企业的贡献率、降低企业生产运营成本为导向,以创新成果应用效益评估科技创新工作的收效,对新技术保持前瞻性和敏锐度,倡导以专利引导技术先进性,倡导集团本部和各子公司员工以本职工作为基础,培养创新意识,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各子公司科技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科技创新管理体系
第六条 为实施科技领先战略,推动可持续发展,充分利用集团内外技术资源,集团公司设立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
(一)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起草、制定集团公司的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参加重要的技术交流、技术创新等活动,解决生产经营过程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
(二)专家委员会主要对集团公司重大科研项目的技术进行评审,对集团公司科技发展规划进行审议,对创新工作中难点和瓶颈问题进行指导和支持。
第七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负责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的组织、集团总部科技创新工作的开展以及各子公司科技工作的指导、归口管理、调度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子公司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与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的工作联系,并按照要求定期报送本公司的技术创新项目进展情况和日常的技术创新信息。
第九条 科技创新队伍的建设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采取各种方式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的培养,建立健全企业科技创新机制,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将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科技人员的考察学习交流,不断提升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三章 科技创新项目管理
第十条 集团公司每年一季度征集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并获得成果的,集团公司给予项目研发10%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项目按照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结题程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的申报
(一)科技创新项目申报范围:为公司产品质量和产量的提升、节能降耗而进行工艺、设备等方面的改造,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引进和应用、新产品开发、专利项目的研究等。
(二)各子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行业产业政策以及本公司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技术发展方向和任务,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和管理等方面对技术的需求,确定申报项目,按照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规定的格式进行内容编制和申报。
(三)各子公司科技主管部门要对本单位申报的项目材料的质量严格把关,并将通过本单位优选审查的申报材料和申报科技项目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上报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四)在下列情况下,可按审批程序追加:
1、发生了生产急需解决的重大技术创新问题;
2、申请列入上级主管部门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获得批复
第十三条 立项
(一)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包括追加项目):
1、响应性审查;
2、技术委员会评审;
3、集团公司办公会审定。
(二)申报材料的响应性由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负责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是否为重复研发的项目;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等,经审查为无效材料,将不参与下阶段的评审。
(三)技术委员会将秉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申报材料以下几个内容进行评定:项目研发的具体类型和背景;项目研发的技术路线;审查组织机构和研究内容;审查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成果;审查项目进度安排的合理性等。并形成立项意见,对于不同意立项的项目,提出相应的理由和建议。
(四)集团公司技术中心依据技术委员会评审意见,形成《年度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送审稿),经集团公司主管科技领导审查同意及集团公司办公会审定后,以集团公司文件下发年度科技创新计划。各子公司按照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
1、项目由提出单位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和实施。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和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应积极了解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技术创新政策,组织技术创新项目主体单位编制有关上报材料,争取国家创新资金,为技术创新服务
第十五条 验收结题
(一)项目按照计划进度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在自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一个月内向集团公司技术中心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将组织对创新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对项目作出评价
(二)完成期限后三个月仍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说明延期理由及预期完成时间等。
(三)项目验收时,相关部门或负责人应提供以下资料,并装订成册:项目任务书;项目验收结题申请书;项目研究工作总结报告;项目研究技术报告;项目有关实验报告和检测报告等;项目经费的结算表;其他相关图片和文字资料。
(四)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未达到计划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擅自修改项目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未经批准的;超过计划书规定的进度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出说明的。
(五) 创新项目验收完成后,承担方应将全部验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报集团公司技术中心;承担方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
第四章 科技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成果鉴定
(一)集团公司(包括各子公司)主持的项目,如列入集团公司年度科技计划或者研发费用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未列入集团公司年度科技计划,均由集团公司技术中心按照程序组织鉴定。以其他单位为主、集团公司(包括各子公司)参加的科技创新项目的鉴定,鉴定前须报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备案。
(二)申请科技成果鉴定条件以及必须准备的资料按照省、市科技成果鉴定的要求执行。
(三)科技成果鉴定的形式:检测鉴定、会议鉴定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组织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2、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3、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4、企业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成果的登记与归档
(一)科技成果通过鉴定后,课题单位须在成果鉴定后一个月内报送如下材料到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安徽省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表》一式三份;
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一份;(原件)
3)科技成果鉴定材料一份(全套);
(二)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将上述材料逐级上报、归档,办理成果登记。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成果的报奖
本规定所称的科技创新成果奖,主要指国家级、省(部)级、市(委)级科学技术奖等,列入集团公司科技创新项目成果的报奖由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统一组织上报和跟踪。
第十九条 列入集团公司科技创新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由集团公司和项目承担单位共有,相关权益由集团公司和承担单位另行约定。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项目开发形成的技术秘密的保密范围和期限按照《集团公司技术秘密管理办法》执行,开发人员和其他了解、接触技术秘密内容的有关人员,依照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在保密期内,未经集团公司允许,不得利用论文、期刊、书籍、交流等形式擅自披露其核心技术。
第五章 科技创新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子公司科技创新工作将纳入各单位的年度考核目标,考核内容分为科技创新投入、科技创新的质量和数量、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和创新能力建设等。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负责组织技术成果奖励的日常工作(包括技术成果的收集、汇总,评定会议和奖励大会的召开等)。成果奖励由集团公司技术委员会评定,报请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奖励的范围和奖励形式
奖励的范围:以列入集团公司年度科技创新计划的项目为主,未列入集团公司年度科技创新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考虑。
奖励形式: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四条 奖项设置:科技创新项目成果奖设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6项。受权专利奖不受件数限制,按照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奖励,获奖项目将颁发证书和奖金。
获得国家科技成果奖或省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市科技成果一等奖以及中盐总公司一等奖的科技创新成果,自动评定为集团公司科技创新一等奖;获得省科技成果奖或市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以及中盐总公司二等奖以上的科技创新成果,自动评定为集团公司科技创新二等奖。市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以及中盐总公司三等奖以上的科技创新成果,自动评定为集团公司科技创新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不占原有科技创新奖名额。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